正版包邮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 第十一11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2016新修正版 刘志伟编著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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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刑事诉讼法一本通
  • 是否是套装:否
  • 书名:刑事诉讼法一本通
  • 定价:29.00元
  • 出版社名称: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5年2月
  • 作者:无
  • 书名:刑事诉讼法一本通

基本信息:

 

版次:第1版  

书号41  

条码94441  

图书名称:《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11版)  

定价:36

作者:   刘志伟 等编 

版别:法律  

出版日期:  2016-5-1

 

内容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已连续10版畅销,现推出2016年第11版,新版全面更新了2015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日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机关制发的重要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最大限度满足读者使用需求。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1条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2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3条职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第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

职权原则

第6条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原则平等原则

第7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8条法律监督原则

第9条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10条两审终审制

第11条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辩护原则

第12条法院定罪原则

第13条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14条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第15条依法不追诉原则

第16条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第17条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18条职能管辖

第19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20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21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22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23条级别管辖的变通

第24条地域管辖

第25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26条指定管辖

第27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28条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

第29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30条回避的决定

回避决定的效力

回避的复议

第31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32条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

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第33条委托辩护的时间

委托辩护的形式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第34条法律援助辩护

第35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36条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37条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

第38条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

第39条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权

第40条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处理原则

第41条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第42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43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44条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第45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46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权利

第47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与控告权

第五章证据

第48条证据及其种类

第49条举证责任

第50条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第51条运用证据的原则

第52条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第53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第54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55条对非法证据的纠正

第56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第57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58条非法证据的处理

第59条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

第60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61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62条证人、鉴定人与被害人的特殊保护

第63条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及待遇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64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

第65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第66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67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68条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69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70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

第71条保证金退还

第72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

第73条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

第74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

第75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76条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第77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第78条逮捕的权限划分

第79条逮捕的条件

第80条拘留的条件

第81条异地拘留、逮捕

第82条扭送

第83条拘留的程序

第84条拘留的期限

第85条提请逮捕

第86条批准逮捕中的讯问

批准逮捕中的询问与听取意见

第87条批捕权

第88条审查批捕

第89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第90条不批捕的异议

第91条逮捕的程序

第92条逮捕后的处理

第93条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

第94条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

第95条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

第96条羁押逾期后的处理

第97条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第98条侦查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99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100条财产保全

第101条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第102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103条期间及其计算

第104条期间恢复

第105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106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107条立案的机关

第108条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第109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第110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

第111条立案监督

第112条自诉的提起和受理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13条侦查的一般要求

第114条预审

第115条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

关系人申诉与控告权及其处理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116条讯问的主体

第117条讯问的时间与地点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

第118条讯问的程序

第119条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第120条讯问笔录的制作

第121条讯问的录音、录像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122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

个别询问原则

第123条询问证人时的告知义务

第124条询问证人笔录的制作

第125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126条勘验、检查的范围

第127条现场保护及勘验

第128条执行勘验、检查

第129条尸体解剖的程序

第130条人身检查

第131条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第132条复验、复查

第133条侦查实验

第五节搜查

第134条搜查的对象

第135条协助义务的规定

第136条搜查证

第137条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第138条搜查笔录的制作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139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140条扣押清单的制作

第141条扣押邮件、电报

第142条查封、冻结财产

禁止重复冻结原则

第143条对扣押物的处理

第七节鉴定

第144条鉴定的范围鉴定人的种类

第145条鉴定的程序及法律责任

第146条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对鉴定意见的异议

及其处理

第147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规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148条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

第149条技术侦查措施决定的期限规定

第150条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要求

第151条秘密侦查的适用原则

第152条技术侦查措施取得证据的适用原则

第九节通缉

第153条通缉的条件及程序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154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155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第156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57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58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

第159条听取律师意见

第160条侦查终结

第161条撤销案件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162条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163条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及其执行

第164条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第165条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规定

第166条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167条公诉权

第168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169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170条审查起诉的程序

第171条补充侦查

第172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173条法定不起诉的条件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

第174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

第175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

第176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177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178条合议庭组成

第179条合议庭评议原则

第180条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181条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第182条开庭前的准备

第183条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第184条出庭支持公诉

第185条开庭

第186条法庭调查

第187条出庭作证

第188条强制出庭作证

第189条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

第190条调查核实物证、书证

第191条休庭调查

第192条调取新证据

第193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第194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195条评议、判决

第196条宣告判决

第197条判决书

第198条延期审理

第199条法庭审理中补充侦查的时限

第200条中止审理

第201条法庭笔录

第202条公诉案件的审限

第203条审判监督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204条自诉案件范围

第205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第206条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

第207条反诉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208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209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21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

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第211条简易程序的开庭准备

第212条简易程序中的法庭辩论

第213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第214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215条简易程序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216条上诉的提起

第217条抗诉的提起

第218条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

第219条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220条上诉的方式

第221条抗诉的方式

第222条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第223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224条二审检察人员出庭

第225条二审后处理

第226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227条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

第228条重审

第229条对裁定的二审

第230条重审审限

第231条二审程序

第232条二审审限

第233条二审效力

第234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235条死刑核准权

第236条死刑复核程序

第237条死缓核准权

第238条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

第239条死刑复核的结果

第240条死刑复核的调查

死刑复核中的检察监督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241条申诉的提出

第242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第243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

第244条指令再审的法院

第245条重新审判的程序

第246条再审案件中强制措施的决定

再审中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47条重新审判的期限

第四编执行

第248条执行的依据

第249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

第250条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第251条死刑执行及停止

第252条死刑执行程序

第253条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第254条监外执行

第255条监外执行的程序

第256条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257条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258条非监禁罪犯的社区矫正

第259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260条罚金的执行

第261条没收财产的执行

第262条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的处理

第263条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第264条刑罚执行中错案、申诉的处理

第265条执行的监督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266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与原则

第267条指定辩护

第268条未成年犯罪人情况调查

第269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羁押措施的适用

第270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讯问与审判

第271条附条件不起诉

第272条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

第273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第274条不公开审理原则

第275条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

第276条适用其他规定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277条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

第278条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

第279条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

没收程序

第280条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动

第281条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

第282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结果

第283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终止

错误没收的返还、赔偿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284条强制医疗的对象

第285条强制医疗的程序

第286条强制医疗的审理

第287条强制医疗的审限

不服强制医疗的复议权

第288条强制医疗的解除

第289条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

 

基本信息:

 

版次:第1版  

书号41  

条码94441  

图书名称:《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11版)  

定价:36

作者:   刘志伟 等编 

版别:法律  

出版日期:  2016-5-1

 

内容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已连续10版畅销,现推出2016年第11版,新版全面更新了2015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日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机关制发的重要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最大限度满足读者使用需求。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1条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2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3条职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第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

职权原则

第6条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原则平等原则

第7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8条法律监督原则

第9条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10条两审终审制

第11条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辩护原则

第12条法院定罪原则

第13条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14条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第15条依法不追诉原则

第16条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第17条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18条职能管辖

第19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20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21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22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23条级别管辖的变通

第24条地域管辖

第25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26条指定管辖

第27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28条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

第29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30条回避的决定

回避决定的效力

回避的复议

第31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32条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

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第33条委托辩护的时间

委托辩护的形式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第34条法律援助辩护

第35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36条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37条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

第38条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

第39条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权

第40条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处理原则

第41条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第42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43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44条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第45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46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权利

第47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与控告权

第五章证据

第48条证据及其种类

第49条举证责任

第50条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第51条运用证据的原则

第52条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第53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第54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55条对非法证据的纠正

第56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第57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58条非法证据的处理

第59条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

第60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61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62条证人、鉴定人与被害人的特殊保护

第63条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及待遇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64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

第65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第66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67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68条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69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70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

第71条保证金退还

第72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

第73条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

第74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

第75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76条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第77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第78条逮捕的权限划分

第79条逮捕的条件

第80条拘留的条件

第81条异地拘留、逮捕

第82条扭送

第83条拘留的程序

第84条拘留的期限

第85条提请逮捕

第86条批准逮捕中的讯问

批准逮捕中的询问与听取意见

第87条批捕权

第88条审查批捕

第89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第90条不批捕的异议

第91条逮捕的程序

第92条逮捕后的处理

第93条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

第94条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

第95条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

第96条羁押逾期后的处理

第97条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第98条侦查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99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100条财产保全

第101条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第102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103条期间及其计算

第104条期间恢复

第105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106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107条立案的机关

第108条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第109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第110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

第111条立案监督

第112条自诉的提起和受理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13条侦查的一般要求

第114条预审

第115条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

关系人申诉与控告权及其处理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116条讯问的主体

第117条讯问的时间与地点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

第118条讯问的程序

第119条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第120条讯问笔录的制作

第121条讯问的录音、录像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122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

个别询问原则

第123条询问证人时的告知义务

第124条询问证人笔录的制作

第125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126条勘验、检查的范围

第127条现场保护及勘验

第128条执行勘验、检查

第129条尸体解剖的程序

第130条人身检查

第131条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第132条复验、复查

第133条侦查实验

第五节搜查

第134条搜查的对象

第135条协助义务的规定

第136条搜查证

第137条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第138条搜查笔录的制作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139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140条扣押清单的制作

第141条扣押邮件、电报

第142条查封、冻结财产

禁止重复冻结原则

第143条对扣押物的处理

第七节鉴定

第144条鉴定的范围鉴定人的种类

第145条鉴定的程序及法律责任

第146条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对鉴定意见的异议

及其处理

第147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规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148条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

第149条技术侦查措施决定的期限规定

第150条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要求

第151条秘密侦查的适用原则

第152条技术侦查措施取得证据的适用原则

第九节通缉

第153条通缉的条件及程序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154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155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第156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57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58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

第159条听取律师意见

第160条侦查终结

第161条撤销案件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162条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163条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及其执行

第164条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第165条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规定

第166条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167条公诉权

第168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169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170条审查起诉的程序

第171条补充侦查

第172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173条法定不起诉的条件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

第174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

第175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

第176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177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178条合议庭组成

第179条合议庭评议原则

第180条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181条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第182条开庭前的准备

第183条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第184条出庭支持公诉

第185条开庭

第186条法庭调查

第187条出庭作证

第188条强制出庭作证

第189条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

第190条调查核实物证、书证

第191条休庭调查

第192条调取新证据

第193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第194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195条评议、判决

第196条宣告判决

第197条判决书

第198条延期审理

第199条法庭审理中补充侦查的时限

第200条中止审理

第201条法庭笔录

第202条公诉案件的审限

第203条审判监督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204条自诉案件范围

第205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第206条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

第207条反诉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208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209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21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

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第211条简易程序的开庭准备

第212条简易程序中的法庭辩论

第213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第214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215条简易程序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216条上诉的提起

第217条抗诉的提起

第218条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

第219条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220条上诉的方式

第221条抗诉的方式

第222条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第223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224条二审检察人员出庭

第225条二审后处理

第226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227条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

第228条重审

第229条对裁定的二审

第230条重审审限

第231条二审程序

第232条二审审限

第233条二审效力

第234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235条死刑核准权

第236条死刑复核程序

第237条死缓核准权

第238条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

第239条死刑复核的结果

第240条死刑复核的调查

死刑复核中的检察监督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241条申诉的提出

第242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第243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

第244条指令再审的法院

第245条重新审判的程序

第246条再审案件中强制措施的决定

再审中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47条重新审判的期限

第四编执行

第248条执行的依据

第249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

第250条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第251条死刑执行及停止

第252条死刑执行程序

第253条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第254条监外执行

第255条监外执行的程序

第256条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257条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258条非监禁罪犯的社区矫正

第259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260条罚金的执行

第261条没收财产的执行

第262条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的处理

第263条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第264条刑罚执行中错案、申诉的处理

第265条执行的监督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266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与原则

第267条指定辩护

第268条未成年犯罪人情况调查

第269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羁押措施的适用

第270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讯问与审判

第271条附条件不起诉

第272条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

第273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第274条不公开审理原则

第275条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

第276条适用其他规定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277条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

第278条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

第279条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

没收程序

第280条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动

第281条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

第282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结果

第283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终止

错误没收的返还、赔偿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284条强制医疗的对象

第285条强制医疗的程序

第286条强制医疗的审理

第287条强制医疗的审限

不服强制医疗的复议权

第288条强制医疗的解除

第289条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

..........

基本信息:

 

版次:第1版  

书号41  

条码94441  

图书名称:《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11版)  

定价:36

作者:   刘志伟 等编 

版别:法律  

出版日期:  2016-5-1

 

内容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已连续10版畅销,现推出2016年第11版,新版全面更新了2015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日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机关制发的重要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最大限度满足读者使用需求。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1条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2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3条职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第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

职权原则

第6条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原则平等原则

第7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8条法律监督原则

第9条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10条两审终审制

第11条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辩护原则

第12条法院定罪原则

第13条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14条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第15条依法不追诉原则

第16条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第17条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18条职能管辖

第19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20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21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22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23条级别管辖的变通

第24条地域管辖

第25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26条指定管辖

第27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28条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

第29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30条回避的决定

回避决定的效力

回避的复议

第31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32条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

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第33条委托辩护的时间

委托辩护的形式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第34条法律援助辩护

第35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36条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37条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

第38条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

第39条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权

第40条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处理原则

第41条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第42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43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44条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第45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46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权利

第47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与控告权

第五章证据

第48条证据及其种类

第49条举证责任

第50条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第51条运用证据的原则

第52条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第53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第54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55条对非法证据的纠正

第56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第57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58条非法证据的处理

第59条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

第60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61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62条证人、鉴定人与被害人的特殊保护

第63条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及待遇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64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

第65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第66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67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68条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69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70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

第71条保证金退还

第72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

第73条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

第74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

第75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76条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第77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第78条逮捕的权限划分

第79条逮捕的条件

第80条拘留的条件

第81条异地拘留、逮捕

第82条扭送

第83条拘留的程序

第84条拘留的期限

第85条提请逮捕

第86条批准逮捕中的讯问

批准逮捕中的询问与听取意见

第87条批捕权

第88条审查批捕

第89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第90条不批捕的异议

第91条逮捕的程序

第92条逮捕后的处理

第93条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

第94条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

第95条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

第96条羁押逾期后的处理

第97条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第98条侦查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99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100条财产保全

第101条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第102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103条期间及其计算

第104条期间恢复

第105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106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107条立案的机关

第108条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第109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第110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

第111条立案监督

第112条自诉的提起和受理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13条侦查的一般要求

第114条预审

第115条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

关系人申诉与控告权及其处理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116条讯问的主体

第117条讯问的时间与地点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

第118条讯问的程序

第119条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第120条讯问笔录的制作

第121条讯问的录音、录像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122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

个别询问原则

第123条询问证人时的告知义务

第124条询问证人笔录的制作

第125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126条勘验、检查的范围

第127条现场保护及勘验

第128条执行勘验、检查

第129条尸体解剖的程序

第130条人身检查

第131条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第132条复验、复查

第133条侦查实验

第五节搜查

第134条搜查的对象

第135条协助义务的规定

第136条搜查证

第137条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第138条搜查笔录的制作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139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140条扣押清单的制作

第141条扣押邮件、电报

第142条查封、冻结财产

禁止重复冻结原则

第143条对扣押物的处理

第七节鉴定

第144条鉴定的范围鉴定人的种类

第145条鉴定的程序及法律责任

第146条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对鉴定意见的异议

及其处理

第147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规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148条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

第149条技术侦查措施决定的期限规定

第150条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要求

第151条秘密侦查的适用原则

第152条技术侦查措施取得证据的适用原则

第九节通缉

第153条通缉的条件及程序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154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155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第156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57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58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

第159条听取律师意见

第160条侦查终结

第161条撤销案件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162条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163条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及其执行

第164条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第165条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规定

第166条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167条公诉权

第168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169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170条审查起诉的程序

第171条补充侦查

第172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173条法定不起诉的条件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

第174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

第175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

第176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177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178条合议庭组成

第179条合议庭评议原则

第180条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181条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第182条开庭前的准备

第183条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第184条出庭支持公诉

第185条开庭

第186条法庭调查

第187条出庭作证

第188条强制出庭作证

第189条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

第190条调查核实物证、书证

第191条休庭调查

第192条调取新证据

第193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第194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195条评议、判决

第196条宣告判决

第197条判决书

第198条延期审理

第199条法庭审理中补充侦查的时限

第200条中止审理

第201条法庭笔录

第202条公诉案件的审限

第203条审判监督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204条自诉案件范围

第205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第206条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

第207条反诉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208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209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21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

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第211条简易程序的开庭准备

第212条简易程序中的法庭辩论

第213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第214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215条简易程序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216条上诉的提起

第217条抗诉的提起

第218条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

第219条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220条上诉的方式

第221条抗诉的方式

第222条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第223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224条二审检察人员出庭

第225条二审后处理

第226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227条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

第228条重审

第229条对裁定的二审

第230条重审审限

第231条二审程序

第232条二审审限

第233条二审效力

第234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235条死刑核准权

第236条死刑复核程序

第237条死缓核准权

第238条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

第239条死刑复核的结果

第240条死刑复核的调查

死刑复核中的检察监督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241条申诉的提出

第242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第243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

第244条指令再审的法院

第245条重新审判的程序

第246条再审案件中强制措施的决定

再审中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47条重新审判的期限

第四编执行

第248条执行的依据

第249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

第250条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第251条死刑执行及停止

第252条死刑执行程序

第253条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第254条监外执行

第255条监外执行的程序

第256条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257条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258条非监禁罪犯的社区矫正

第259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260条罚金的执行

第261条没收财产的执行

第262条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的处理

第263条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第264条刑罚执行中错案、申诉的处理

第265条执行的监督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266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与原则

第267条指定辩护

第268条未成年犯罪人情况调查

第269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羁押措施的适用

第270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讯问与审判

第271条附条件不起诉

第272条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

第273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第274条不公开审理原则

第275条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

第276条适用其他规定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277条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

第278条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

第279条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

没收程序

第280条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动

第281条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

第282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结果

第283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终止

错误没收的返还、赔偿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284条强制医疗的对象

第285条强制医疗的程序

第286条强制医疗的审理

第287条强制医疗的审限

不服强制医疗的复议权

第288条强制医疗的解除

第289条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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